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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8) 失效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穗金融规〔2018〕7号)



各在穗金融机构(组织)、金融研究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现将《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10月11日

  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进、集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为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广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每年评定一次。由市金融工作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目录及评定标准》,作为人才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以及人才评定工作的经费开支,每年从“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 “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重点支持四类人才,包括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和金融柔性引进人才。申报人所在的金融机构应大力支持广州市人才政策所涉金融领域相关待遇举措的落实。
  (一)金融领军人才:符合广州金融领军人才申报标准之一,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在国内外金融业实务界、理论界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拥有行业领军地位,对行业起到良好示范引领作用的人才。
  (二)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担任广州地区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以及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其管理的机构或组织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对广州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创业项目有较大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成效的人才。
  (三)金融高级专业人才:从事金融要素市场交易、离岸金融、人力资源管理、航运金融、股权投资(VC、PE)、并购投资、保险精算、绿色金融、小额贷款、知识产权融资、金融研究等广州金融市场亟需的业务,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才。
  以上三类人才包含现有的和引进的人才。现有的人才,是指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在我市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引进的人才,是指在本办法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一年内,从外地引进广州工作并与我市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同一法人金融机构(含同一控股股东或最大股东下属金融机构)内的人员交流任职不在此列。以上人才要求评选年度内没有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金融研究机构包括从事金融研究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院(智库)。
  (四)金融柔性引进人才:拥有博士学位并且在国外知名金融机构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或者拥有硕士学位并且在国外知名金融机构连续工作15年及以上,与广州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能协助广州的金融机构开展战略研究、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产品研发、资产管理、金融科技、国际业务等工作。

  第五条 对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对现有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5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安家补贴1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二)对现有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2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安家补贴3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三)对现有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1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四)对金融柔性引进人才按照在我市工作时间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与我市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每年在我市累计工作2个月,一次性给予资金补贴10万元;累计工作6个月,一次性给予资金补贴20万元。

  第六条 每年根据人才评定实际工作需要,动态增减人才补贴总体预算。上述补贴均为税前收入,获评人才在收到资金补贴后需自行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缴税业务。

  第七条 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可优先参加我市组织的金融人才赴纽约、硅谷、伦敦、东京、新加坡、香港等城市学习培训活动。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金融人才进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

  第九条 为有意落户广州的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安排专项入户指标;暂无落户意向的上述人才,可申领“人才绿卡”,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广州市民待遇。

  第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参选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获评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同时被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就高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不重复补贴。当年获评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原则上不能连续两年重复申报,有突出贡献的除外。

  第十一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申报、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市金融工作局印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人员可自主申报(同一身份只能申报一种人才类别),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材料,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按照相关要求,报市金融工作局汇总。
  (二)初审。市金融工作局组织专人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经初审不合格的申报人员材料,应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员。
  (三)信用记录核查。由市金融工作局将初审合格的资料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及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核查,重点核查高层次金融人才及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所管理的机构在申报年度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记录,如存在相关记录,将取消该年度评选资格。
  (四)专家评审。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做好评审组织工作,处理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评委若干名,并设若干专家评审组(每组5-7人)。市金融工作局将符合参评的资料报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评委会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形成候选人名单和补贴资金使用意见。
  (六)公示及市政府批准。通过广州金融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候选人名单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将高层次金融人才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七)授予证书。市政府批准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发布该年度“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金融柔性引进人才”名单,向入选者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该名单和证书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唯一凭证。

  第十二条 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三年内出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记录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用人单位应主动将相关情况报送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报市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穗金融〔2016〕47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