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680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涉税鉴证业务,保证鉴证报告质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资质备案管理
凡经税务总局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前,须纳入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师管理系统”)管理,并向执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监管部门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公章印模以及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签名、印章式样和有关资料进行资质备案登记;对于跨地区(指跨地级市,下同)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须填写《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报异地执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符合资质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经核准已备案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从事有关涉税鉴证业务,对不符合资质条件,年检不合格,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予备案登记。
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每年都必须在事前到业务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管理,且每个税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的跨地区涉税鉴证报告原则上不能多于10份,否则应当成立分所 ,以便加强监管。 业务备案管理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使用“注师管理系统”对涉税鉴证业务进行备案管理,税务师事务所没有使用“注师管理系统”进行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而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在出具鉴证报告前(含出具跨地区涉税鉴证报告),必须通过“注师管理系统”客户端的“业务报备”模块选择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类型,根据界面填写要求,将有关资料数据填妥上传到专用服务器,服务器实时反馈确认信息后,即可打印有关涉税鉴证报告封面(格式统一用A4纸,此封面格式是全省统一的)。报告使用者可根据报告封面上提供的报备号码或防伪识别码进行辨别真伪,也可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查询、统计。
深圳市管辖的税务师事务所到省内其他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在出具有关异地涉税鉴证报告前,须到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录入有关资料数据确认备案后打印出全省统一格式的报告封面,各地区方可受理;省内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到深圳市从事有关涉税鉴证业务,其业务备案管理按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附件: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
事务所全称 | 批准成立时间 | ||
工商登记证号 | 税务登记证号 | ||
营业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从业人员数量 | 注册税务师人数 | ||
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
登记备案事项(到何地从事何种涉税鉴证业务): | |||
事务所(盖章): | 经办人: | ||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情况 | |||
1、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 |||
2、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 |||
3、工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5、事务所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
6、事务所公章印模和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名及印章模式样 | |||
7、国、地税务机构行政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
注册地国、地税务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 执业地国、地税务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盖 章) | (盖 章) |
注:本表及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一式五份,注册地、执业地的国、地税局行政监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