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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


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珠经贸字[2008]242号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 2008年7月7日)


  第一条 根据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在我市部分银行、担保机构推进“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珠经贸字[2008]138号)的要求,为规范使用政府风险准备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拉动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改善我市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风险准备金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构建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企业共同组成的,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合作方式。


  第四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如下:
  (一)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的2000万元启动资金;
  (二)市财政以后年度根据需要增加的资金;
  (三)结余的利息收入转增政府风险准备金。
  第五条 市财政拨付的政府风险准备金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行专户存储,根据实际需要划转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的专设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正式启动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每家参与该融资模式的银行开立一个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额的铺底资金。
  第七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户银行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银行对账单。
  对存入各银行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数额,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各参与银行的相关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
  (三)扶持我市电子信息制造、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印刷及办公自动化耗材、软件产业集群、装备制造、游艇制造等重点发展产业集群行业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政府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中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
  第十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的确定和使用
  (一)我市电子信息制造、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印刷及办公自动化耗材、软件产业集群、装备制造、游艇制造等重点发展产业集群行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为贷款金额的10%,其他行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为贷款金额的4%。
  (二)每笔贷款发生时,贷款银行应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通知,列明该笔贷款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及所需的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等。
  (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贷款银行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回复确认书,银行收到确认书同意划转比例份额风险准备金的,即可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立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专户内划转确认书上确定额度的风险准备金作为该笔贷款保证金。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收回
  每笔贷款逐期偿还后,贷款银行应将每一笔还款所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按期、按比例转回原账户。与此笔贷款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余额与未偿还贷款本金的数额保持10%或4%的比例。
  第十二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代偿和追收
  (一)贷款偿还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能全额偿还贷款时,扣除借款人存入贷款银行的风险准备金后,以存入贷款银行的与此笔贷款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与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同时代为偿还。仍不足以偿还贷款的,余额部分由信用担保机构全额代偿。
  (二)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集群行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代偿比例为贷款本金的10%,其他行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代偿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
  (三)代偿行为发生后,向借款人追收回来的资金首先按原代偿比例同时退还政府风险准备金和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余额部分用于弥补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款。
  第十三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代偿损失
  政府风险准备金实际发生代偿损失后,经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确认,经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批准后,由政府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进行弥补。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的,则减少政府风险准备金的本金部分。
  第十四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银行利息收入的使用顺序
  (一)用于弥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
  (二)剩余部分转入本金。
  第十五条 “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停止执行后本金处置
  因政策变更,“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停止执行后,应及时清理回收政府风险准备金,将所有专户资金缴回财政国库。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
  (一)参与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各银行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需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贷款项目及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情况统计表。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各银行提交的报告及统计表汇总后,报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
  参与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各银行的相关贷款项目如发生逾期未偿还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有关以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统计表的具体要求详见《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贷款项目报告制度和项目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政府风险准备金,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按每笔贷款逐笔单独承担代偿责任,最高不超过该笔贷款总额的10%或4%。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
  (一)合作银行通过“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发放的贷款的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达到2%时,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停止与合作银行的合作。
  (二)合作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贷款的逾期率(逾期担保贷款额/担保贷款余额)达到2%时,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停止与合作担保机构的合作。
  (三)发生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和处置不良贷款。逾期贷款率降低后,可协商恢复中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严格筛选贷款项目,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掌握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和效益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贷款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确认。对有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经贸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