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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惠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惠州市科技局
惠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二月四日

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用,以下简称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2〕30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研发资金是惠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惠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进技术成果转移扩散所使用的研究开发资金,包括科技发展资金、民营企业技术研发资金、技术攻关与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业镇建设资金以及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 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惠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采用优势优先的原则支持符合惠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学、研结合的联合创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等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
  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审定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市科技局
  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技术研发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科技、财政部门制定研发项目规划和指南,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以及惠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年度技术研发项目指南,并予以发布;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三)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参照省、市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五)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或招标结果编制项目计划。根据市财政局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研发设施;
  (五)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惠州市科技项目申报(任务)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三)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软件及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新药证书、通讯和电力入网证、生物和农业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
  (五)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查新证明、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各种认证、用户意见等)。
  对前款第(一)、(三)要求的内容,还须提交电子版。
  第九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局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条 技术研发资金一般项目的受理公告及受理截止日期,每年在新闻媒介或惠州市科技局网页上公开发布。统一窗口受理后,市科技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一) 产权不明晰的企业;
  (二) 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任职,有可能发生资金或者技术非法转移的企业;
  (三) 项目申报中有虚假欺诈行为的企业。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技术研发资金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技术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立项技术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进行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六条 项目费是指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市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技术研发资金用于设备购置的费用应不超过申请资金的50%(平台建设项目除外)。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计划管理费,指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八条 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其他计划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式。


  第十九条 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其产权归属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对技术研发成果进行推广或扩散的义务。如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推广或扩散研发成果的义务,政府有权决定推广或扩散研发成果。
  第二十一条 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开披露项目技术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的实物资产,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技术研发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