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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环〔2007〕6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近期关于伴生放射性矿鉴别的有关技术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伴生放射性矿包括:稀土矿、钽铌矿、锆英矿、磷酸盐矿等。除上述所列之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属伴生放射性监管范围:
  (一)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
  (二)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1m 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Gy/h”;
  (三)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 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Gy/h”。
  二、对新建、已建和关闭退役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同时,加强辖区内相关企业环保执法检查,确保我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规范和有序。
  三、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由省环保局受理,有关技术问题由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