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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156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下称3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32号文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工残退休人员),在本文下发前死亡的,补发其2009年1月(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至死亡之月应享受的过渡性养老金。
  二、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参照32号文的办法调整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支付渠道支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