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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贯彻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的公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贯彻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的公告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我中心自2017年2月20日起执行新的登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免收登记费:1、查封、注销、预告登记和因登记机构的更正登记;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但不单独核发权属证书;3、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5、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二)减半收登记费:1、更正登记、异议登记;2、变更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号码);3、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
  (三)只收工本费10元:1、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或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2、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3、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计费单位。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五、登记费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2月16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