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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妇女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妇女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守护天使”——关爱单亲(失亲)残障少年儿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妇女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妇女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守护天使”--关爱单亲(失亲)残障少年儿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残联〔2021〕9号)


各区(县)残联、妇联、财政局: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妇女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守护天使”--关爱单亲(失亲)残障少年儿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妇女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2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妇女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关于
“守护天使”--关爱单亲(失亲)残障少年儿童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帮扶单亲(失亲)残障少年儿童这一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其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单亲(失亲)残障少年儿童列入本办法关爱对象(下称“受助人”),并按下列家庭类别予以生活补助:
  1.单亲家庭但监护人为健全人的,2021年起每人每年1300元,之后每年递增100元。
  2.单亲家庭且监护人为残疾人的;或者单亲家庭但家庭生活困难的(限城乡低保、特困职工、建档立卡家庭);或者失亲家庭由他人抚养的,2021年起每人每年补助2300元,之后每年递增100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亲家庭,指残障少年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未婚先孕、离异等情况下,该少年儿童由另一方抚养的家庭;所称失亲家庭,指残障少年儿童父母双亡或失踪,由他人代为抚养的家庭。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残障少年儿童不列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四条 受助人只需办理一次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列入长效补助范围。受助人年龄计算截至补助金发放年度的4月30日止。
  第五条 首次申请补助的受助人,由其监护人于每年4月-6月底前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汕头市单亲(失亲)残障少年儿童生活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受助人户口簿、残疾人证、单亲(失亲)家庭佐证资料(离婚证,或父母死亡、失踪佐证资料);
  2.受助人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其它能证明监护关系的佐证资料;监护人为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城乡低保证,或者特困职工证,或者贫困户帮扶记录本;
  3.受助人或监护人银行卡。
  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可由户籍所在的社区(村)代为申请。
  第六条 区(县)残联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补助金一年核发一次。每年7月中旬前,区(县)残联将全部受助人进行汇总,填写《汕头市单亲(失亲)残障少年儿童生活补助申请对象汇总表》报市残联备案,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市残联于8月底前将补助金拨付区(县)残联,由区(县)残联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限受助人或其监护人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所需补助资金在市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区(县)残联要为每名受助人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对因超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长再婚等原因不再符合补助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减员,停发补助金。
  第十条 各级妇联要予以积极支持,主动推介,发现符合条件的单亲(失亲)家庭应及时告知补助政策,对无能力提出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