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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6部门关于调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6部门关于调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通知
(佛发改价成〔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3-6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在此基础上提高1倍,即1080元×SCPI同比涨幅×2,同时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对象,现执行期已到。为进一步保障民生,确保困难群众生活基本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20〕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从2020年7月起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仍按国家统一测算补贴标准实施,当月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即2020年7月起当月补贴标准为1080元×SCPI同比涨幅(按四舍五入至元),城乡低保标准如有调整则按调整的标准计算。按此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50元的,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超过50元的据实发放。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未超过6%(含)时,第四类补贴对象(即全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发补贴。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
2020年8月1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