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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贸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经贸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4〕1195号)


市供销社,岭南集团,各有关承储企业:
  为了规范猪肉、食糖、化肥、农药等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0日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主要用于确保及时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其它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猪肉、食糖、化肥、农药等商品。
  第三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承担政策性储备市级重要商品(猪肉、食糖、化肥、农药)任务,而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补贴承储企业的资金。
  第五条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遵照依法依规、专款专用、应急保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经贸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市经贸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
  (一)负责编制市级重要商品(猪肉、食糖、化肥、农药)等项目的储备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申报。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市政府审定的各项重要商品储备费用标准,公开招标确定符合资质的承储市级重要商品项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储备商品合同。
  (三)建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项目台账管理制度,负责对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
  (一)落实年度预算计划安排,与经贸部门联合下达补贴承储市级重要商品(猪肉、食糖、化肥、农药)等项目任务的企业费用资金计划,并办理拨付资金的手续。
  (二)会同市经贸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以三年为一周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对上一轮市本级重要商品储备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审核的数据和情况,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按照“适当补贴、激励成本控制”的原则,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各项重要商品储备费用标准。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承储市级重要商品(猪肉、食糖、化肥、农药)等项目的企业有关费用:
  (一)银行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仓储保管费(含人工、仓租、水电、设备维护等等),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三)商品的自然损耗,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必要的运输和进出仓管理费,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五)为应对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紧急调用储备商品(猪肉、食糖、化肥、农药)产生费用(各项商品的价差、运输费、人工费等),经市经贸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给予适当补贴。
  (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储备商品(猪肉、食糖、化肥、农药)的损失,经市经贸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给予适当补贴。
  (七)其它须核定的补贴事项。


  第十条 市级重要商品的费用补贴,按承储企业的实际承储商品数量进行补贴。由财政部门会经贸部门进行审核,分期预拨,年终或者储备期、合同期满清算。清算拨补资金的拨付手续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承储市级重要商品项目的各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广州市重要商品储备月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月报表》、《承储工作月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市经贸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收到市级重要商品专项资金补贴计划文件后,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承储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记账处理,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按市经贸部门、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自评制度。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算后1个月内向市经贸部门、市财政部门报送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情况。市经贸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承储企业绩效自评情况,开展储备商品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年度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总体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市经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财政专项补贴费用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各储备企业应自觉加强对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市经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的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