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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16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文中“关于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问题”的相关要求,省国税局、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研究决定,在车购税征缴方式过渡期间,我省各市县国税部门原车购税专用账户(财驻粤监便〔2008〕20号批复)可保留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期满即时办理销户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车购税专用账户使用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由省国税局统一汇总后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办理账户延期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