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 制定机关: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珠高〔2013〕90号
- 公布日期:2013.12.05
- 施行日期:2013.12.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高新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珠高〔2013〕90号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5日)
为加强对高新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区党委、区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班子成员;唐家湾镇党政班子成员。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过适应、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区党政部门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一)对区党委、区管委会部署的年度工作中明确规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因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影响了全区整体目标实现的;
(二)对区党委、区管委会的阶段性工作部署,态度消极、措施不力,致使全区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区工作安排的;
(三)对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交办事项,不及时贯彻执行,致使政令不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拒绝、放弃、推诿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区党政部门在行政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重要数据的;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不履行职责,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及时有效处理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采取行政措施不当或者不作为,引法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未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要求不及时改进,引发强烈民怨的;
(八)不按照规定办理下级的请示、报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和请求,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九)不按规定或上级指令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或配合不力影响工作推进的。
区相关部门在执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对本单位的执法工作管理监督不力,审核把关不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区党政部门在队伍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一)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部门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或者不按时、不按规定公开,或者搞假公开,侵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
(四)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和制度不健全,业务运转不协调,作风涣散,效率低下的;
(五)对队伍内部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单位下属多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下属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对下属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认真组织查处的;
(六)违法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违规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或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国家的不当言论,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八)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班子成员、上下级、同事之间长期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党政领导干部或其所在部门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之外的其他行为,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建议免职、免职。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六、七、八、九、十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六、七、八、九、十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区党委、区管委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区党政主要领导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区党委会议、区党政联席会议、区主任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区纪工委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区党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责情形;
(八)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九)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区纪工委提请区党政主要领导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区党政主要领导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区党政主要领导在启动问责程序前,可以责成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当面汇报情况,并进行诫勉谈话。
区党政主要领导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由区纪工委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7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成员和拟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调查过程中,应当回避。
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对调查工作予以配合,并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区党政主要领导提交有关事实材料和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被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
区党政主要领导依据调查报告,在30日内召开领导班子子会议,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问责方式。
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区党委、区管委会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作出问责决定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区党委、区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区党委、区管委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区纪工委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区党委、区管委会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区党委、区管委会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区党委、区管委会,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问责决定一般应在区干部职工内部公开,根据情况适当向社会公开。
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本人。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党委、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诉。区党委、区管委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区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区纪工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