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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失效

珠海高新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珠高党〔2014〕6号 2014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实施《珠海高新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扶持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珠海高新区主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指定相关机构作为股权投资资金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可以自行负责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的拟订和实施,并负责投资后管理等相关工作;也可以与区管委会认可的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受托管理机构代理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投资主体应设立单独的股权投资资金账户,由区发改局及投资主体采取双印鉴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条 区管委会按照实际投资额2%的标准一次性向投资主体拨付管理费,包括聘请法律、财务审计、评估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科经局)提出投资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项目经投资主体初审后,报区科经局进行筛选,通过筛选的项目由投资主体进行评估和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区科经局根据投资建议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区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 所需投资资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由区财政拨到投资主体开设的股权投资资金专用账户,投资主体按区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

  第七条 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及有关规定,采用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投资主体可以启动退出程序:
  (一)完成阶段性投资目标,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可以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
  (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决定回购股权投资资金的投资;
  (三)单个项目投资期超过3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退出的;
  (四)满足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

  第九条 投资主体根据被投资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制定投资退出方案,由区科经局审议后提请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 股权投资资金投资退出后收回的资金,由投资主体负责上缴区财政,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应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应按年度向区管委会提交股权投资资金运营和投资项目进展报告,及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三条 区科经局应对投资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是区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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