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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临时建设自行拆除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临时建设自行拆除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城管〔2020〕176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机构改革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传〔2019〕12号)的要求,市城管局联合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对《临时建设自行拆除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予以修改,通知如下:
  一、将《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临时建设自行拆除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二、将《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金平区、龙湖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管理;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将《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保证金按临时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十的标准缴纳。临时工程造价计费基数核定及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临时建设、临时围墙、临时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含钢结构)等类型进行基建造价的实际数据调查和评估,形成各类临时工程造价计算基数,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此计算基数作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计算保证金的依据,并随着经济发展,视情况重新核定及调整。”
  四、将《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缴纳保证金的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通知书中应载明拟许可的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等相关内容。市自然资源局对已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出延期决定时应抄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五、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城管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六、《管理办法》新增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在地面上临时搭建,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施、构筑物。”并对应将《管理办法》原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重新调整顺序为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七、《管理办法》最后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临时建设自行拆除保证金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经市政府授权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临时建设自行拆除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略)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3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