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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市政府涉及本局职责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市政府涉及本局职责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根据2017年12月29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清府〔2017〕87号)精神,现将涉及本局工作职责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公布如下:
清远市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安全监管局)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清府〔2004〕188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印发<清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清府〔2003〕194号);
  (二)《清远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清府〔2004〕29号);
  (三)《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06〕40号);
  (四)《印发<清远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06〕25号);
  (五)《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08〕15号)。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