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 公布日期:1998.03.01
- 施行日期:1998.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一、土地管理
(一)建设项目征用土地。
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区局)负责用地规模为400亩以下的土地征用及征地管理工作,包括直接与村镇商谈土地补偿事宜,申办核减农业税、“农转非”手续,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
(二)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出让。
提供给区组织招商受让的土地,按城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下简称市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其数量不低于所在区土地供应量的20%,近期在收回的闲置土地中安排。区政府对有条件的地块统一组织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出让前,将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工作方案送市局审查后实施。区局完成地块有偿出让前期工作后,由市局与用地方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闲置建设用地的认定和查处。
区局应建立闲置建设用地认定、查处制度。根据确定的事权,在管理范围内开展建设用地清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清理闲置土地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征收土地闲置费及收回闲置土地。
(四)土地监察。
在建设用地管理和拆迁管理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区局落实土地监察制度。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办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房屋拆迁管理
区局根据确定的事权,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拆迁案件。区局对地块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审查后报市局备案,由市局核发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其它环节的监督管理由区局负责。
三、房地产登记
区局应充实房地产登记专门机构,健全工作制度,配备经培训及格的专业人员。市局协助区局建立市、区局电脑网络,实现房地产档案远程信息交换。在此基础上,区局负责办理不涉及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房地产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并在各项条件完备后,逐步推进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四、房地产评估
依照市局穗国房字(1995)79号文的规定,区局的估价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业务,由区局办理。超出区的估价机构具备的估价资质的估价业务,由市局办理。
五、土地收益分配
由市组织出让的项目,其土地收益,在扣除规定的费用后,于次月15日前将余额的50%划拨给区。
六、业务收费的分配
区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市局。
区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按收入总额的30%,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交市局。市局可根据需要从区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奖励或补助给区局。
区局收取的房地产登记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10%上交市局。
区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25%上交市局。
七、事权转移后的监督管理
区局按照确定的事权和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管理事权,对市局负责。市局及其所属机构,对口派出联络人员,具体指导、监督区局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区局的不当行为,市局有权予以纠正。通过实践,及时总结,适时调整。
八、附则
(一)区局内部的机构调整及经营机制的改革,由试点区研定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本细则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在东山、海珠区实施。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199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