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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荔府办规〔2019〕1号)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荔湾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荔湾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4)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我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道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职数统一核定,总量调控。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数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综合各社区面积、服务管理难度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

  (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申请辞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和预约办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第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属于随军配偶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可择优聘用。

  属于公益性岗位的职位,按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相关招聘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招聘程序由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等7个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等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一)岗位性质统一明确为管理岗位。

  (二)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建议为一个月。

  (三)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存入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被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在区内进行岗位调动的,在拟调入街道职数未满额的情况下,经原任职和拟调入街道双方协商同意,且报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由双方街道协同办理其岗位调动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各街道建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工资待遇、考核评价、教育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评议由所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评议由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组成。

  日常考核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年度考核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业务科室考评、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4:2。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具体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方案,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以及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减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应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的,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定向从我区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录基层公务员;加大探索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对年度考核连续3年达到优秀等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优先推荐。



  第二十七条 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区财政保障,市财政给予补助。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每两年将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和工资分担标准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重新核定。


  第二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职务补贴、职称补贴、绩效工资等构成。

  绩效工资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可设定日常考勤、月度年度考核、节日补贴、通讯补助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机制,区民政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抄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共同缴纳参加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按照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总额的80%的标准发放。


  第三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三十三条 定期开展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培训课程一般应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工作、居民自治、社区工作等内容,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置课程。


  第三十四条 担任正职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他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前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三十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开展社区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培训,以及新聘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入职培训。有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党建及各项社区服务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定期安排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其履行职责、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加大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培养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


  第三十九条 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四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退休,其档案一并移交。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统一移交社会化管理,移交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