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纠风办关于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代收费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 发文字号:穗价〔2003〕112号
- 公布日期:2003.07.09
- 施行日期:2003.07.0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纠风办关于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代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3〕112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不断规范、完善中小学收费“一费制”以外的代收费,现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统一收取的代收费项目
(一)军训生活费
按《关于我市大中学生军训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202号文)执行。
(二)“三防”演练费
学校组织初中学生到“三防”教育训练基地集中开展“三防”训练,所需教育经费由人防和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加活动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可按实际支出向学生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教育局审核,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三)学农社会实践费
学校组织高中学生到社会实践(德育)基地学农,所需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加活动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可按实际支出向学生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教育局审核,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四)校服费
市直属学校的校服收费,由市教育局审核,市物价局审批;农村中小学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其他中小学的校服收费,由当地教育局审核,物价局审批。
(五)体检费
不分中学、小学,统一按每生每学期6元收取。 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
自愿选择的其他收费项目,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不赢利的原则。
(一)城镇小学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
学校安排固定场地,对需要午休的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管理,设有专门床位的收费标准为2.5元/生、天,在课室午休的收费标准为1元/生、天。小学低年级(1-4年级)学生在完成下午教学课程后至下午6:30时前,需要学校托管的收费标准为1元/生、天。
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按学生实际发生天数结算。没有开设午休管理及课后托管的不得收费。农村小学不收取午休管理及课后托管费。
(二)补课(补习)费
初、高中毕业班,学生在正常教学时间以外的晚上或节假日自愿参加补课(补习)的,可按不高于2元/课时、生收取补课(补习)费,费用用于教师加班补贴及学校水电费开支等。不参加补课(补习)者不得收费,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补课(补习),中小学非毕业班不得收取补课(补习)费。
(三)订报刊费
如学生需要,学校可代订购报刊、杂志,费用按实收取,不得赢利。
(四)学生饮用奶费
按穗价函〔2003〕129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即: 200ml规格每盒1.30元;250ml规格每盒1.50元。
(五)校外活动费
校外活动指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游、秋游等活动,按实际支出收取校外活动费。
(六)住宿费
按照穗价〔2002〕222号文的规定执行,即:一般宿舍50元/生、月,公寓式宿舍70元/生、月。
(七)搭食费
学生在校饭堂搭食,可按实收取伙食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收取搭食管理费、饭卡工本费。 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列入教育收费公示内容。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纠风办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纠风办
二00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