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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失效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方监能资质〔2014〕2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电力施工市场秩序,结合南方区域的实际在电力施工市场培育承接电力试验工程的市场主体,2009年9月,我局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中许可证适用范围的通知》(南方电监资质〔2009〕233号),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施工企业可承担所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的交接试验及调试业务。经过多年的实践,已产生了一定数量的配备专业试验设备和试验技术人员的施工企业,其中很多施工企业已向我局申请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促进了电力施工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许可证的使用,促进企业依法持证经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工作要求,现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许可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的企业,不得从事电力设施试验活动,包括本企业承接的安装、维修等工程的交接试验和调试业务在内的所有交接试验、调试业务以及预防性试验等电力设施试验活动。
  二、在执行南方电监资质〔2009〕233号文期间,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的企业完成的本企业所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的交接试验和调试业务的业绩,可作为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的工程业绩。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4年9月16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