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4号文的决定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 发文字号:粤劳社〔2003〕131号
- 公布日期:2003.09.28
- 施行日期:2003.09.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工商银行
广东省分行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4号文的决定
(粤劳社[2003]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工商银行各地级市以上市分行:
经研究,《关于委托工商银行扣缴应交省、市调剂金、储备金等费用的通知》(粤社保[1993]164号)适用期已过,决定予以废止。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