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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交字〔2020〕61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路事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斗门区交通运输局、金湾区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
  为推进道路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强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和安全管理,我局牵头制定《珠海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12月4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日止。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4日

珠海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推进道路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强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和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和公路桥梁(含高速公路桥梁,不含铁路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桥梁是指立交桥、高架桥、道路的跨江河桥梁。
  本办法所称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及其堤防)。
  第三条 【制定目标】 以“安全、有序、整洁、规范、美观”为目标,对桥下空间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桥梁完好、安全,有序利用桥下空间。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
  (一)安全第一。桥下空间依附于桥梁结构而产生,在确保桥梁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可对桥下空间进行利用。
  (二)公益优先。桥下空间具有较强公共属性,应当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其实用价值。
  (三)合理利用。应当科学规划,集约利用桥下空间资源,改变现有粗放式管理方式,适当配套城市基础设施。
  (四)兼顾现状。对于现状利用符合周边规划和安全规定的桥下空间,应允许其按照目前利用方式继续利用。
  (五)整体协调。桥下空间利用应与城市整体市容达成和谐,使用用途和周边景观相融合。
  第五条 【主管部门及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是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管养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桥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检查监督职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管养的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加强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公路事务中心和其他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所管桥梁的桥下空间利用状况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桥下空间整体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范围】 桥下空间应当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公共活动场地和桥下公园等城市公共服务配套项目以及公共交通(含出租车)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可用于市政环卫及道路养护的设施、设备停放。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可作为小汽车临时停车场。
  第九条 【使用要求】 桥下空间的利用和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桥下空间,应当预留桥梁检修作业空间和安全通道,并设置保护桥梁墩柱、排水管道等的设施,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并符合救急、抢修、防汛、消防等要求。
  (二)利用桥下空间,要配套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防监控等设施。
  (三)桥下空间敷设水、电等管线,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损坏桥梁设施。
  (四)桥下若有路线交叉的,桥下所建设施不应遮挡路线交叉处各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视良好,保障正常通行。
  (五)用于绿化的,绿化应符合道路建设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桥梁结构和影响桥梁安全。
  (六)用于市政环卫及道路养护的设施、设备使用的,场地内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场内建设材料应当满足轻质、牢固、阻燃、耐用等要求;设施、设备停放应划分固定区域,并采取防尘措施;场内应当设置灭火器,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
  (七)用于停车场的,停车场应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出入口须设置限高防撞设施标志;场内应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桥柱周边应设置防撞设施;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公交站(场)的设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实施。
  (八)桥下空间利用施工作业时,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的安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除。
  (九)禁止利用桥梁(含桥下空间)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如确需穿越桥下空间的应当埋地敷设,其埋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十)在属于河道管理范围的桥下空间区域,建设永久或临时实施应符合我市河道开发利用规划,满足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审批权限办理涉河项目许可手续。
  (十一)桥下空间有涉及易涝点的,不建议使用,如确需利用,需有防汛应急预案并确保实施。
  第十条 【管理要求】 桥下空间利用必须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行分类管理。
  桥下空间利用涉及公路路政、城市道路开设路口、河道管理范围、管线、消防等,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需办理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 桥下空间使用者拟使用桥下空间的,提供利用的具体设置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的前提下,经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同意并签订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和法律责任承担协议,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组织实施。
  桥下空间利用涉及开挖基坑、结构加载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项目,应由使用者组织专家评审,并报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同意后实施。
  道路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可与桥下空间使用者协商,合理确定使用费用。
  第十二条 【备案要求】 桥下空间利用具体设置方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利用城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由使用者向区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由公路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体设置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
  (二)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的意见。
  (三)与桥梁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签订的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和法律责任承担协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取得的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规定】 桥下空间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编制应急抢险预案,落实交通、机电、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
  (二)对桥梁结构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桥梁结构安全,并保证桥下通行车辆、行人的安全。
  (三)按照与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约定的期限、面积和用途使用桥下空间。
  (四)无条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桥梁管养单位进行桥梁检查、养护和检测。
  (五)遵守规划、管线、供电、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在桥下空间内安装照明、给排水、护栏等临时设施时,其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安全有序原则执行。
  (七)定期对桥下空间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桥梁受损或者其他异常、紧急情况,应当停止桥下空间的一切活动,并通知相应的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
  (八)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桥下空间的,应当无条件腾退。
  (九)使用协议期满或协议因故终止,应按规定和协议要求,文明有序退场。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二)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
  (四)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填塞,损坏排水管(沟),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五)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
  (六)乱搭建、乱开挖、乱堆倒、乱涂贴、乱摆卖等。
  (七)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的用途或将占用的桥下空间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利用空间管理】 对不宜利用和可利用但暂未利用的桥下空间,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加强巡查,做好道路桥梁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桥梁业主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道路桥梁桥下空间违规利用、占用情况的,及时抄告有关执法部门,危及公众安全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 多渠道加强对桥下空间管理利用的政策宣传,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占用桥下空间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桥下空间的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4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日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