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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2014)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粤海通航〔2014〕4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珠江口港口航运生产的发展,进一步改善珠江口水上交通秩序,决定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事通〔2010〕7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修改为“广州港出海航道42号灯浮”。

  二、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主动避让”删除;第四项修改为:“吃水3-5米的船舶使用主航道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若当时环境允许,应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横越 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船舶横越航道时,应按下列规定避让:(一)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二)应在横越前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三)应尽可能用与航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并避免横越他船船艏。”

  四、在第九条中“桥区水域”后增加“施工水域”。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节以下;在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节以下。”
  第二项中“交通密集区”后增加“桥区水域”。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修改为:“(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第三章第一节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第三章第一节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应及时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锚泊(一)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锚泊时应按规定保持值班;(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水下管线附近水域内锚泊。”

  八、将第十七条第一项删除。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 (一)船舶应按规定配备AIS设备,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设备,并使设备保持常开状态;(二)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并正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以后诸条编号作相应调整。”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5节以下;”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高速客船在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将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第二项中“横越前鸣一长声”改为“鸣放声号一长声”;第四项中“夜间可采取灯光照射等措施”改为“夜间可采取灯光警示等措施”。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虎门大桥上下游航行 船舶在沙角电厂码头和虎门汽车渡轮航线之间的主航道以外水域航行时,应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避免并列航行。”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将第四项修改为:“‘高速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第五项修改为:“‘主航道’是指榕树头航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黄埔航道;”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拖带长度’是指从拖船船尾量至最后一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后端的水平距离。”

  十四、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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