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惠州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惠价〔2013〕281号
- 公布日期:2013.12.23
- 施行日期:2013.12.2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惠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惠价〔2013〕281号)
各县(区)物价局,本局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
为使我局的价格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规范化,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区)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惠州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23日
2013年12月23日
惠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下同)。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价格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综合考虑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可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的10%;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并处罚款。 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规定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不高于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30%,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30%-70%,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70%;
(二)罚款规定为最低限额以上和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不高于规定最高限额的30%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限额的30%-70%,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限额的70%;
(三)罚款规定为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不高于规定最高限额的30%,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限额的30%-70%,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限额的70%。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节较重等具体情形的罚款幅度的,从其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具体可参照《惠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价格主管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案件审理工作依照《惠州市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根据价格违法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情节,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本规则由惠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20%以内(含)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20%以内(含)或违法所得不超过10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1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
一般 | 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20%-50%(含)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20%-50%(含)或违法所得10-50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5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
较重 | 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50%以上,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50%以上或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2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或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20%以内(含),或高于、低于规定限价20%以内,或低于最低保护价20%以内。或违法所得不超过20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3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
一般 |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或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20%-50%(含),或高于、低于规定限价20%-50%(含),或低于最低保护价20%-50%(含)。或违法所得20-80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10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
较重 |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或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50%以上,或高于、低于规定限价50%以上,或低于最低保护价50%,或违法所得超过80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3 | 经营者违反规定低价倾销行为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以低于成本20%以内(含)的价格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性不强,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不大。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3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
一般 | 以低于成本20%-50%(含)的价格倾销,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一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7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
较重 | 以低于成本50%以上的价格倾销,有较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性,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产生较大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10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4 |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行价格歧视行为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收购价格低于20%以内(含),销售价格高于20%以内(含);或多收金额、少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3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
一般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收购价格低于20%-50%(含),销售价格高于20%-50%(含);或多收金额、少付金额30-70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7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
较重 |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收购价格低于50%,销售价格高于50%;或多收金额、少付金额超过70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10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5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不超过20%(含)的幅度上涨。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3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
一般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有20%-50%(含)的幅度上涨。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7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
较重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超过50%的幅度上涨。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10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6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对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有限。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3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
一般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7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对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损害。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10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7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轻微 | 情节较轻,影响程度和范围有限。 | 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 | 可以处15-35万元(含)罚款 | ||||
较重 | 在较大范围内对社会经济生产产生相当程度的不良影响。 | 可以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
8 | 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价格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上涨不超过20%(含),或违法所得不超过10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1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
一般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有20%-50%(含)的上涨幅度,或违法所得10-30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
较重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上涨超过50%,或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9 |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违反规定哄抬价格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轻微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上涨不超过20%(含),或违法所得不超过10万元(含)。 | 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 |
一般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有20%-50%(含)的上涨幅度,或违法所得10-30万元(含)。 | 处15-35万元(含)罚款 | ||||
较重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上涨超过50%,或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 | 处35-50万元(含)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
10 | 价格欺诈行为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法所得不超过10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1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
一般 |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法所得10-30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35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
较重 |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5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1 | 经营者违反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不超过20%(含),或违法所得不超过5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6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含)罚款 | |
一般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20%-50%(含),或违法所得5-10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14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7万元(含)罚款 | ||||
较重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超过50%,或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4-20万元(含)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10万元(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2 | 经营者违反规定牟取暴利 |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情节较轻,违法所得不超过3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 | |
一般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违法所得3-8万元(含)。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3.5倍(含)罚款 | ||||
较重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超过8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5倍(含)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3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少部分商品不明码标价,或大部分商品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3500元(含)罚款 | ||||
较重 | 不标明价格的,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5000元(含)罚款 | ||||
14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各种理由拖延不超过10日(含)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可以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利用各种理由拖延10-15日(含)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处3-7万元(含)罚款 | ||||
较重 | 利用各种理由拖延超过15日或直接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处7-10万元(含)罚款 | ||||
15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 |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处相关营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后,仍继续营业不超过5日(含)。 | 处相关营业所得1倍罚款 | |
一般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后,仍继续营业5-10日(含)。 | 处相关营业所得1-2.1倍(含)罚款 | ||||
较重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后,仍继续营业超过10日。 | 处相关营业所得2.1-3倍(含)罚款 | ||||
16 |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营者转移、隐匿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不超过10日(含)。 | 处转移、隐匿的财物价值1倍罚款 | |
一般 | 经营者转移、隐匿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10-15日(含)。 | 处转移、隐匿的财物价值1-2.1倍(含)罚款 | ||||
较重 | 经营者经营者转移、隐匿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超过15日或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 处销毁的财物价值2.1-3倍(含)罚款 | ||||
17 | 行政事业性违法收费行为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超过20万元(含),或能在期限内及时将非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退还原交费者。 |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 |
一般 | 违法所得20-50万元(含),或能在期限内将非法所得部分退还原交费者。 |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不能在期限内及时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或有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行为。 |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 ||||
18 | 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七条规定但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违反第七条规定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符合办学条件的,在限期内补办的;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在限期内及时退还缴费者的。 | 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0.9倍(含)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符合办学条件的,在延期不超过10日(含)补办的;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延期不超过10日(含)退还缴费者的。 | 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0.9-2.1倍(含)罚款 | ||||
较重 | 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符合办学条件的,在延期超过10日补办的或未补办的;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延期超过10日退还缴费者的或未退款的。 | 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2.1-3倍(含)罚款 | ||||
19 |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经营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不超过10日(含)。 | 可以处2000-3000(含)罚款 | |
一般 |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经营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10-15日(含)。 | 处3000-7000元(含)罚款 | ||||
较重 |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15日以上。 | 处7000-10000元(含)罚款 | ||||
20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经营者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对成本监审影响有限。 | 处10000-15000元(含)罚款 | |
一般 |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经营者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对成本监审造成一定影响。 | 处15000-35000元(含)罚款 | ||||
较重 |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经营者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成本监审资料,对成本监审造成较严重影响。 | 处35000-50000元(含)罚款 | ||||
21 | 拒绝或者迟延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迟延不超过5日(含)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 可以处2000-3000(含)罚款 | |
一般 | 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迟延5-10日(含)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 处3000-7000元(含)罚款 | ||||
较重 | 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拒绝提供或迟延超过10日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 处7000-10000元(含)罚款 | ||||
22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对价格监测影响有限。 | 处10000-15000元(含)罚款 | |
一般 | 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对价格监测造成一定影响。 | 处15000-35000元(含)罚款 | ||||
较重 | 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对价格监测造成较严重影响。 | 处35000-50000元(含)罚款 | ||||
23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违法行为。 | 可以处9000元(含)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价格调节基金的违法行为。 | 处9000-21000元(含)罚款 | ||||
较重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违法行为。 | 处21000-30000元(含)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