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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现予以印发。
  请局属各单位、各分局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并及时报市局安委办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2月27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根据《珠海市安全生产季度例会制度和季度检查制度》(珠安委〔2013〕5号)、《珠海市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珠安委〔2014〕9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珠安办〔201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珠国土字〔2016〕1166号)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督查检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督查检查对象为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分局。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安委办具体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检查组经局安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随机成立。
  第四条 督查检查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和资金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对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重点查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文件资料,如通知、方案、简讯、政务信息、纪要、总结或报告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移交书、排查和整治记录或台账等;
  (三)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重点检查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检查分三个层级,具体如下:
  (一)分管市领导带队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局安委会视情况提请分管市领导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局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
  (二)局主要领导带队例行督查:按照相关要求,局主要领导每季度亲自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随机抽选局安委办有关人员组成督查检查组;
  (三)局安委办领导带队日常督查:结合工作实际,局安委办领导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随机抽选局安委办有关人员组成督查检查组。
  第六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注重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和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第七条 根据督查检查情况,局安委办于督查检查工作结合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督查整改清单(见附件2),督查整改清单应包含整改责任人、存在问题(隐患)、整改要求(措施)和整改时限等主要内容。相关责任单位收到督查整改清单后应立即组织整改,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按计划推进整改。
  第八条 局安委办负责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工作,责任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需向局安委办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于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局安委办将在全局或季度分析研判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局纪检组(监察室)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分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局安委办组织的督查检查工作。
  第十条 督查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局安委办负责将督查检查有关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备案。整改责任单位应在完成整改工作后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局安委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督查检查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市安委会、市安委办印发的有关督查检查制度执行。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