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医疗废物违法处理处置行为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医疗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医疗废物处理资质单位收运和处置,严禁将医疗废物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利用。
三、严防医疗废物环境风险。各单位在收集、临时贮存、转移医疗废物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医疗废物非法转移、流失、泄漏事件发生。
特此通知。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与危险废物相关内容的介绍(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5日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