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共享文化馆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山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文字号:文广旅规〔2019〕2号、中文创通〔2019〕3号
- 公布日期:2019.09.05
- 施行日期:2019.09.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共享文化馆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广旅规〔2019〕2号、中文创通〔2019〕3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中山市文化馆:
为推动中山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开展共享文化馆建设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走向多元化、特色化、优质化,规范我市共享文化馆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中山市共享文化馆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制定《中山市共享文化馆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共享文化馆试点建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2019年9月5日
中山市共享文化馆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中山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开展共享文化馆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走向多元化、特色化、优质化,规范我市共享文化馆扶持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中山市共享文化馆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中山市共享文化馆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中山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奖补经费中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中山市共享文化馆的建设和服务工作。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为中山市文化馆。 扶持资金按照量化综合评审得分情况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分配和发放,遵循“规范管理、讲求效益、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不按平均分配。 中山市共享文化馆建设和运行参照《中山市共享文化馆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共享文化馆的建设及提供共享服务和共享空间,包括设立常年免费开放服务项目、开展特色化主题式公益文化活动、开设共享公共文化服务空间、设施设备配置更新维护、水电费补贴等,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作管理人员的工资或酬劳奖金。
按照《中山市共享文化馆评估定级量化标准》(见附件),补助等级分为A、B、C等级,其中,获得80分以上为A级,补助金额为20万元;获得70-79分为B级,补助金额为15万元;获得60-69分为C级,补助金额为10万元。以上金额为税前金额。 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当年9月份,经文化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得扶持共享文化馆名单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经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共享文化馆,先拨予每个共享文化馆首期经费50%。次年8月份,市文化馆对通过申报的共享文化馆进行服务效能评价,根据服务效能评价的结果支付余下的补助经费。(服务效能评价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发放余下50%的补助经费;60分以上为达标,发放余下50%的补助经费;不足60分为不达标,停止发放余下50%的补助经费。)
扶持资金的申报主体为企业、非营利社会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提供群众性文化艺术服务的各类设施或机构。 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先向所在辖区的综合文化站或宣传文体服务中心提交共享文化馆申报表、申请报告、总体建设方案(含场馆概况、共享项目或空间、免费开放时间、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资金投入方案等相关材料,取得当地文化部门同意并加章确认后,再向市文化馆申请;市直属单位按申报要求直接报市文化馆。市文化馆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确定扶持资金的等级及金额。 补助资金的申报时间为当年的9月份。
中山市文化馆负责统筹申报项目评估工作。
评估采用材料评审及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文化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初步确定评审级别后,报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核,确定各申报项目的扶持等级,按照有关要求,在中山市文化馆、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评估工作分为级别评估和年度服务效能评估两部分。级别评估内容按照基本条件进行评估,评分采用100分制。年度服务效能评估由业务因素、管理因素、群众满意度相结合,其中,业务因素占总分的78%,管理因素占总分的12%,群众满意度因素占10%(具体各项分值详见《中山市共享文化馆评估定级量化标准》《中山市共享文化馆效能服务评价标准》)。 评估定级及群众满意度调查安排。
(一)首次级别评估安排。评估安排在当年9月底前。由市文化馆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材料评审及现场评估检查,评估检查结果作为拨付扶持资金的依据。
(二)年度服务效能评估安排。评估安排在次年8月份底前,由市文化馆通过审核相关资料对照评分,同时综合群众满意度分数形成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补助尾款的重要依据。
(三)群众满意度调查安排。满意度调查工作结合年度服务效能评估进行,由市文化馆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每个共享文化馆调查表发放数量不少于 100份,回收率不低于80%,且满意度与后期扶持资金发放挂钩。
各接受扶持的单位必须确保扶持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接受扶持的共享文化馆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专门核算、严格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山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扶持资金实行跟踪问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管和绩效评价。监管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扶持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或扣减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提交材料(含附件文件、复印件及照片)、绩效自评报告内容不真实;
(二)扶持资金没有实行专款专用,出现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
(三)工作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四)共享文化馆建设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本办法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年。
附件:1.中山市共享文化馆评估定级量化标准(略)
2.中山市共享文化馆效能服务评价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