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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2020业务年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2020业务年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商〔2021〕106号)


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保险公司,各有关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40号),珠海市商务局制定了《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2020业务年度项目)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21年4月9日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2020业务年度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帮助企业提高抵御出口风险能力,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促进外贸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出口信保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出口信保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珠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在经营活动中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海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资金支持内容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的企业,经专家评审、复审等程序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除外。
  (二)资金支持时间
  资金支持的项目发生时间段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资金支持标准
  根据投保我市不同类型企业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用费给予以下资助:
  1.对投保一般类型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最高30%的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2.对2019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投保“小微企业专项”:根据企业实际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给予20%的资助,对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投保企业所在2019年度出口额分段值上限的0.02%。

  第六条 申报通知。市商务局根据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工作需要,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中受理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有关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评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进行复审、第三方评审和集体审议。
  第九条 项目公示。经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后,市商务局确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在珠海市商务局网站“结果公开”栏目和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本实施细则涉及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预算资金下达后,经市政府批复资金使用方案后,市商务局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取得的资助(含中央、省财政支持及本市、各区财政支持)不得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