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委等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已被修改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广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 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新〔2015〕11号
- 公布日期:2015.08.11
- 施行日期:2015.08.11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修改依据: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等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外经贸新〔2015〕11号)
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大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集成服务,推动外贸转型升级,现制定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5年8月11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5年8月11日
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培育和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形成我市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标准
(一)广州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且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5项,其中通关、退税、融资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2.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100家以上。
3.上年度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4.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
5.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企业及以上,出口退(免)税分类等级二类及以上,检验检疫信用评级B级及以上。
6.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报市商务委。经市商务委会同财政、国税、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等部门评定并公示后,确定为“广州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
(二)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广州市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视同为试点企业;认定的广州市内“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需按意见申报认定为试点企业。
三、扶持措施
(一)给予财政扶持并授牌。
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将授予“广州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称号并授牌。市商务委将推荐试点企业优先列入中央、省、市各级相关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二)优先办理退税。
试点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国税部门规定的可由试点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向国税部门申报退(免)税。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的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审核无疑点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为试点企业提供远程申报退税服务,条件成熟时探索推行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三)给予海关通关便利。
海关大力培育和促进试点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监管模式。提供专门服务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加急通关手续。对进出口货物实行较低的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对仅涉及通关单问题的出口货物实行分类处置、加快处理。
(四)给予检验检疫通关便利。
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在监管频率和抽检批次上给予便利,实施进口直通和出口直放等便利化通关模式。检验检疫部门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的监管机制。
(五)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金融机构加大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市商务委引导试点企业、中小微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保险机构适当下调试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搭建各类金融机构与试点企业对接平台,为试点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六)协助拓展服务功能。
市商务委积极协助试点企业完善和提升线上平台服务功能,提高运行效率和贸易便利化水平,引导更多的中小微企业、传统外贸企业“上网触电”,开拓国际市场。定期举办各种对接交流活动,促进试点企业与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合作,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带动外贸进出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