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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府办〔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揭阳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8日

揭阳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道路货运源头管理,严格落实道路货运源头监管责任,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的工作机制实施。
  第五条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具体组织实施。其中,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揭东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为榕城区、空港经济区和揭阳产业园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榕城区政府、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揭阳产业园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辖区内源头治超工作。

  第六条 按照“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防控、责任倒查”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制定并下达相关工作目标和任务。
  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揭东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单位的清查工作,明确货运源头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机关)的监管责任,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机关)调查收集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信息,并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榕城区、空港经济区和揭阳产业园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的清查、信息收集工作。
  (二)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汇总、核查辖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机关)报送的货运源头单位信息,报属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与相关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
  揭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汇总、核查辖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机关)报送的货运源头单位信息后,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汇总、核查榕城区、揭东区、空港经济区、揭阳产业园的货运源头单位信息,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与相关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码头、港口及大型物流园区等货运源头企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运输企业依法组织运输,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并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
  (四)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在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加强流动执法,对违规出站(厂、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冲关逃检、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钢铁厂、水泥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钢铁、水泥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组织运输。
  (六)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查处相关货物源头单位企业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按规定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的维修企业。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砂、石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引导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依法组织运输。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混凝土站场、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引导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混凝土站场经营者及建筑施工单位依法组织运输。
  (九)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依法组织运输。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源头监管,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组织运输。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相关单位依法组织运输。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安装和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鼓励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运输票据(货运单)管理制度,如实出具货物运输票据(货运单)并加盖货运源头单位印章由驾驶员随车携带。货运单载明货运源头单位名称、承运单位、承运车辆号牌、车型、轴数、车货总重、出厂时间及驾驶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十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第十一条 货运车辆进入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货物,驾驶员应按照装载工作人员要求,出示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不履行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维护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1000元的标准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罚款,并按照每辆次2000元的标准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罚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第十六条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市政府定期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结果。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的地方或部门以及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反弹严重的地方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