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医学文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0.02.11
- 施行日期:2020.02.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医学文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以下简称“疫情相关人员”)医学文书发放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做好疫情相关人员医学文书发放工作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经定点医疗机构治愈出院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出院小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由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由社区工作站出具《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出院小结》《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一式两份,出具单位留存一份,疫情相关人员本人留存一份。 切实保障疫情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疫情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将疫情相关人员信息、资料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事项。故意泄露疫情相关人员涉及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区、各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根据职责为疫情相关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切实保障疫情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