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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汕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汕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的通知
(汕市环〔2017〕37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濠江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市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6〕4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汕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汕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8日

  附件: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汕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6〕4号)的有关要求,自2017年2月1日起对本市范围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进行检测,“全时四驱”、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的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全时四驱”、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和自动档的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

  二、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将机动车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凡未经排放污染物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展检测收费,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机动车所有人应加强车辆日常维护,确保车辆排气治理系统处于最佳运行状态。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7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