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珠海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珠海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珠海市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珠府建〔1998〕273号
- 公布日期:1998.08.28
- 施行日期:1998.09.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珠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珠海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珠海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
(珠府建[1998]27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建立和完善商品住宅保修制度,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省建委粤建房字[1998]079号文件规定以及市府常务会议纪要(珠府常字[1998]17号)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定于1998年9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含斗门县)全面实行《珠海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珠海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称《两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各类商品住宅均须实行《两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定商品住宅预售或销售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有《两书》的约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达付使用的同时向购房者提供《两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两书》,或不按规定提供保修服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发商品房项目、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房地产开发资格等处罚。
5、《两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示范文本格式自行印制,其保修期限、保修范围、规格说明、事项说明等不得低于或少于示范文本所规定的期限或内容。
以上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望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建房[1998]102号(略)
2、粤建房字[1998]079号(略)
3、《珠海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略)
4、《珠海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略)
珠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