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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府办函〔2020〕39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委办发〔2019〕65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20〕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中央、省下达我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科学决策,规范分配。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制或因素法进行分配,按照“先制定管理办法、后分配资金”的方法和“集体研究、科学决策”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二)统筹整合,保障重点。根据上级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部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过于分散。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从全流程预算管理转变为聚焦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督,放开预算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总体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财政项目库,以及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批复、资金下达和资金拨付;审核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办理市级专项资金设置和新增事项;负责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政策相关性和任务匹配性审查;负责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分管专项资金和部门项目库的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分管的市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原则上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根据各项资金政策,结合绩效目标,制定对县(区)和用款单位的任务清单,将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时下达,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完成任务清单明确的各项任务,实现既定绩效目标。


  第七条 资金分配方式。所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必须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按照因素法和项目制进行分配。积极推广因素法分配,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实行因素法分配的,将相关工作要求量化为具体因素,按公式化计算,分配到具体县(区)和用款单位。实行项目制管理的,应提前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入库,分配到具体县(区)、用款单位和具体执行项目。
  第八条 上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部门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二)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即“大专项+任务清单”)。
  1.上级已明确规定了支出标准、分配因素或承担比例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2.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的,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从部门项目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政策相关性和任务匹配性审查后,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送市领导审批(上级明确要求市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后,联合按程序报送市领导审批)。分配的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市领导同志审批;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经分管市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同志审批;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经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市长审批;10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且涉及多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相关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在部门项目库中根据项目的性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匹配到上级资金,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经市财政部门综合汇总形成分配方案,3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同志审批;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经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市长审批;10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上级专项资金拨付。资金分配方案完成审批后,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国库库款水平,原则上2周内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市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年初预算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二)年初预算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项目的、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从部门储备项目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考虑,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按程序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送市领导审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不分次进行报批,其中分配的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市领导同志审批;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经分管市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同志审批;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经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含)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市级预算安排对县(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接到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预算。
  (四)市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作出提醒并报告相关分管市领导。9月底之前,无正当理由、尚未分配下达的部门主管资金(应急救灾类等应急资金除外),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清理收回。
  第十一条 新增市本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原则上不新设立或追加专项资金,如确需新设立或追加专项资金的,可由分管市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通过整合分管部门的现有专项资金解决,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征求其他部门分管市领导意见;需要跨部门整合专项资金或市财政追加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跨部门资金整合方案或支出建议。新增工作经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政府采购资金、基建资金、新出台或提标民生政策,按如下权限审批:
  (一)新增安排10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财政市领导审批;
  (二)新增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报分管财政市领导、市长审批;
  (三)新增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新增超过20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定。
  以上新增预算支出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追加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未列入年初预算安排的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新增财力、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在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市财政部门可依法先预拨后清算。
  第十二条 年中清理盘活的资金。预算执行中,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未及时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导致逾期未下达的,属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按规定作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县(区),属于市本级支出的按规定盘活预算统筹。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除确需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外,其余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按原项目继续实施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用于统筹使用的,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以季度为单位集中向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市领导、市长审批。
  第十三条 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需要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上级专项资金按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市级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管理,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和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分配、审批流程办理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