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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7〕9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邮政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广东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将《广东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

  广东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广东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省从邮政大省向邮政强省转变,提高我省邮政和快递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我省邮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以及快递业安全发展等各项工作,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邮政管理局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省级专项资金;配合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二)市县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统筹本地区邮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以及快递业安全发展各项工作, 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和省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包括资金目录清单、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提前下达计划,列入预算草案依法审批。未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不予列入预算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将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省邮政管理局按照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分配办法等,分地区编制入库项目。除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急需开支外,原则上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安排预算。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的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入库手续,需要调整补充项目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年度使用总体计划审批。每年8月,省邮政管理局根据省财政厅通知,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经报分管省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后,报省长审定。
  第九条 提前下达计划审批。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预算级次编制预算。
  (一)属于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按金额不低于70%的比例将转移支付总额预计数提前下达地市。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90%。提前下达资金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限办理。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资金文件应抄报分管省领导、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备案。
  (二)属于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由省邮政管理局根据当年邮政业监管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省本级资金需求。属于部门预算单位使用的列入部门预算,属于非部门预算单位使用的在预算年度开始后由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部门安排(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用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广东省邮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扶持快递业安全发展两个用途,具体如下:
  (一)邮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包括以下项目:邮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邮政车辆购置;邮件收寄、分拣和投递终端能力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信息系统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监管能力建设,均等化实施监测与评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实施邮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的其他项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二)快递业安全发展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寄递渠道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快递末端服务能力建设;快件处理能力建设;快递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寄递实名制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行业人才培养项目;促进快递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其他项目;促进快递业安全发展的其他项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资金分配和补助标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地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各地邮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情况、快递业安全发展形势、财力状况以及当年邮政业重点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情况等确定当年度因素法分配指标体系,并制定下达因素法分配计划额度。各地根据资金性质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属于竞争性分配项目的,通过集体研究、专家评审、择优认定等分配方式,确定拟给予补贴的项目,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实地抽查等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开、透明,提高分配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批复省邮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省邮政管理局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计划,指的是在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至用款单位或者地区的具体执行项目及额度等内容。专项资金已列入提前下达转移支付的,省财政厅仅需通知项目变动、资金和预算科目的清算情况,注明已提前下达的资金,以及补充未提前下达的资金。
  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原则上省邮政管理局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项目,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送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在9日内审核完毕。
  省邮政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含提前下达和年中下达等总额度情况),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办理公示手续,公示时间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邮政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
  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省财政部门批复下达资金。资金下达及项目批复文件应抄报分管省领导、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备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均衡用款进度。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额度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对于结转不足两年且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每年5月底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联合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省邮政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督促各用款单位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县邮政管理部门报批申请项目终止或者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度,由省邮政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广东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当地邮政管理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当地邮政管理局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邮政管理局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组织各市县邮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省级邮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74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