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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民营〔20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
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第十六条“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我省制造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立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广东省中小企业局(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以下合称“省局”)认定,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省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合称市级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合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申报条件。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其中申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本地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报前一年度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或技术改造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
  (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珠三角地区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30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其他地区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15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业绩良好。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技术创新产品产值平均增长率2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须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报企业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局。省直单位申报示范基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局。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创新投入能力、创新产出能力、创新转化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创新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省局必要时可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社会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 表彰奖励。省局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分别授予“广东省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或“广东省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示范带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到示范基地进行参观学习,示范基地有义务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基地建设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政策支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对示范基地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各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 宣传引导。总结推广示范基地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力度。


  第十三条 组织管理。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符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工作。示范基地应主动接受当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创新产业化方面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联系机制。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基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及时提供政策信息。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信息,反映企业需求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示范基地自觉接受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示范基地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逐级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各市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附件2要求,向省局报送本市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基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3)报省局。经省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撤销资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示范基地。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活动或报送企业信息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资料
  2.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表(略)
  3.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略)
  附件1:
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
示范基地申报资料

  (一)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汇总表、申请推荐表等有关情况表(见附表1-3)。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设备投资明细清单,厂房和办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发展概况、人力资源、研发条件与管理、近三年研发状况及业绩、主要技术进步产品及其市场前景、企业发展规划、技术合作等内容)。
  (五)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研究人员职称或学历汇总表、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