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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


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经贸字[2008]260号)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珠海市实际情况,设立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我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实施,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节能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三种方式。
  第五条 节能示范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节能项目资金补助可以项目建成前也可以在项目建成后申报;节能技改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建成后申报;节能技改贴息项目可在项目建成前申报。
  第六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支持本市企业、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实施节能工程项目(包括:节能技改项目,政府机构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
  (三)支持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四)支持节能降耗监察、监测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支持节能降耗课题研究,节能规划的编制与能源审计的实施;
  (六)支持节能宣传、节能培训、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的推广;
  (七)实施节能奖励;
  (八)其他节能降耗方面工作。


  第七条 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建筑节能科技创新研发应用项目,给予5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第八条 节能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第九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被省确定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节能奖励以及其它项目的资金使用额度根据各项节能工作开展的所需资金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相应的研发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性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申报节能工程项目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有健全的项目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重视节能工作,能耗计量、统计、定额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资金申报主体可以是项目实施方,也可以是项目承担方,不可以重复申报,由项目承担方申报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的,应取得项目实施方的同意;
  (六)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七)申请节能技改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已取得银行贷款;
  (八)申请节能示范项目的要达到和取得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第十四条 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下发节能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的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市经贸局。
  (三)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节能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其他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市经贸局。
  (二)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申报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补助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一)节能资金申请表(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
  (五)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
  (六)项目资金投放证明资料;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一)节能资金申请表(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
  (五)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无需提供纳税证明);
  (六)节能效果证明材料;
  (七)项目资金投放证明资料;
  (八)申请节能节能贷款贴息项目的需要提供银行贷款证明,并附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节能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经贸字[2006]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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