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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
(东社保〔2001〕23号)


各社会保险所、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更好保障我市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0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有关规定。具体调整如下:
  一、增加可报销基本医疗费用的项目,具体为:手术中大型医疗仪器的使用,颈、腰椎牵引,激光、电灼、冷冻,烧伤病人的皮肤源,药杯药袋,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二、增加部分报销基本医疗费用的项目,具体为:除手法推拿、按摩以外的非保健性康复、理疗项目,参保人自付30%;血液及成份血,参保人自付15%。
  三、参保人进行r-刀、X-刀、光子刀、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医疗直线加速器等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的自付比例,由50%调整为15%;使用进口(或合资)医疗材料发生的费用的自付比例,由50%调整为30%。
  四、进行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冠脉造影、各种介入手术、射频治疗等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参保人自付15%。
  五、除上述调整外,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继续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东社保[2000]8号)规定执行。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