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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0〕22号)


省内各直属海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市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粤港澳大湾区有关增值税政策落地见效。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略)
广东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