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 发文字号:粤残联〔2012〕116号
- 公布日期:2012.06.21
- 施行日期:2012.06.2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残联〔2012〕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财政局(委),各县(市、区)残联、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幸福广东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省委《关于近期重点推进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11〕66号)等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办法如下: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通过建立和实施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让残疾人分享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切实保障好“底线民生”和改善民生。。 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下同)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残疾人生活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100元执行。已实施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的地方,补贴按标准高的执行。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残疾人生活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居(村)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居委会公开栏或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确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广东省残疾人津贴证》。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居(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资金的筹集、发放
(一)发放残疾人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分别按城镇40%、农村6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各地要根据本地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本级的残疾人生活津贴资金。同时,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安排专项推进工作经费。
(二)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委托当地金融机构,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将残疾人生活津贴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 发放对象管理
(一)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县(市、区)残联要在每年6月底前对发放对象重新进行审核。
(二)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市、县(市、区)三级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于8月底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每年9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统一报省残联。
(三)《广东省残疾人津贴证》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市、区)残联负责发放。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是推进幸福广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从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残联、财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制度,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含财政改革试点县(市、区))整体实施方案,将责任落实到位。各地的工作方案要分别报省残联、省财政厅备案。
(三)切实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各级残联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的残疾人生活津贴对象进行专项核查,确保残疾人生活津贴对象身份真实可靠。
(四)加强管理。各地要切实做好核查残疾人生活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工作,通过设立投诉电话,讲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拨付到户等办法,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和透明,将好事做好、做实,防止弄虚作假。对虚报冒领,骗取残疾人生活津贴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及时报送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财政部门要每季度向省残联、省财政厅上报发放残疾人生活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发放津贴资金等有关情况。省残联、省财政厅定期对各地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情况进行通报。 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省将由省残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残疾人生活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向全省通报各地进度情况,并定期你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
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 |
出生日期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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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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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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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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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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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居住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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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民 委员会意见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
乡 镇 政 府 (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
县(市、区) 残 联 、财政意 见 | 残联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财政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填写说明:
1、残疾类别: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填写;
2、残疾等级:按“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填写;
3、残疾人证号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号码;
4、户口性质:按“城镇、农村”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