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穗交运函〔2021〕140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区交通运输局,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荔湾区住房建设局、花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求,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不包含附件)所称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包含我市范围内从事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客货站场经营、公路经营、驾驶员培训、汽车维修、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常规公交,下同)等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公共信息。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按照《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见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按照市、区两级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分别建立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制度,指导督促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处理有关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市交通运输局发展规划处、路政管理处、养护管理处、道路运输处、公共交通处、轨道交通管理处、交通调控处等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按职能分工统筹指导督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各有关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落实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市交通管理总站、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要在做好自身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同时,在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指导督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各有关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落实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市交通管理总站、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各区交通运输局要研究把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纳入相关督查考核指标体系,并适时出台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略)
2.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6日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