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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标准的通知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本计算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