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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府〔2012〕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我市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全市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继续完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行动,综合治理源头性、动态性火灾隐患顽症,推进消防安全建设,不断提升云浮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为建设平安云浮创造良好的消防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着力提升消防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坚持依法治火、群防群治,构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问题管理、创新驱动,强力攻坚消防安全瓶颈难题;坚持源头治理、管建并举,共建共享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增强市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保障体系、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和宣传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消防工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城市防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综合实力有效增强,10万人火灾死亡率不超过0.19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具体目标是:

  --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织密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多层次、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重点行业联席会议和标准化管理机制,建立属地化的消防安全维护和监管体系。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全面达标。城乡消防规划及时编制、修订并纳入城乡规划,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

  --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贫困地区消防事业扶持和消防特殊项目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落实,消防经费稳步增长。

  --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实现突破。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取得新突破,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消防部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壮大。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建设扎实推进,“消防巡防一体化”、“消防保安一体化”工作全面深化,消防文职人员和消防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充分发挥。

  --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贯彻有力,消防文化建设全面加强,公益性消防宣传力度加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等从业人员普遍接受消防培训,市民群众防灾减灾、自防自救意识和能力有效增强,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从源头上得到防治。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在常务会议上安排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要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规定,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2013年前,云浮市消防支队本级,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人均公用经费不低于4.5万元/年,并确保公用经费增长与当地财政收入增长同步;另外,要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高危补助和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落实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要健全贫困地区消防事业扶持和特殊项目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也要安排适当资金支持镇(街)消防建设。

  2015年底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固定场所设施、专门队伍、经费保障和常态化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有效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各行政村(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2月1日前要将本地区本年度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和年度消防责任目标落实等消防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云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依法履行部门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要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文化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保护、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商部门要指导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能源等部门要加强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海事部门在对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将船上消防设备及其日常维护管理纳入必查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根据《云浮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完善 “全警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培训、督办等工作机制,强化消防安全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以“责任消防”牵引“全警消防”、带动“全民消防”。

  (三)全面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消防工作组织建设,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单位各类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至2012年年底,全市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基本达标。

  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同时,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保障消防产品质量。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积极推动将相关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四)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两年与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消防工作会议,至少组织和参加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每季度要定期组织研究并及时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持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落实火灾事故控制指标,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检查考评等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五)严格消防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对照“平安广东”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把消防规划的落实,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十二五”期末,市政府将对消防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负责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县(市、区)级领导责任。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网格化”管理,确保辖区所有镇(街)、村(社区)全部成立消防组织,并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5年底前,所有镇(街)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各级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完善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设,留足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标准。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城管、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要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 2015年底前全部达标。

  各行政部门一律不得审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定审批条件的事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手续。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要深化建筑消防设施“身份证”管理工作,利用科技手段,发挥中介作用,把全市所有建筑消防设施纳入监管范围,推动社会单位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推动实现动态监管。

  对未经强制性认证生产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法查处;对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工商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托三级网络,逐个网格落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治委、社区、村委会在火灾隐患排查、巡查中的责任,实施“户籍化”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城中村”、“村中厂”、“群租房”、小商品市场、产业转移园区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所有排查整治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由县(市、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通过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性既有建筑物或场所,依照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评估和火灾隐患整治标准执行。当地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房屋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推动建筑物或场所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要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进一步落实“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建立网上有奖举报投诉平台,不断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火灾隐患,并大力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消防工作的渠道。

  (三)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以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四)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体性伤亡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地区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照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引导高层住宅建筑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评定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1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稳步有序地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标准,依法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按照省有关标准,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严格标准,摸清底数,把全市所有重点单位纳入户籍管理库,同时要建立预警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结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平台,建立预警研判制度,实现实时监控。2014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五)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按照国务院《意见》和省《实施意见》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在公共建筑内大力推广应用新型阻燃保温、隔热、吸音材料,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通道内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设置的广告牌、宣传栏应采用不燃材料。

  (六)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实施意见》(粤公意字〔2011〕5号),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以“家庭、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的5个专项活动,切实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中小学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每学期2课时以上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完善消防宣传固定载体、教育基地和公众体验设施,完善微博互动、舆情引导、直播访谈、新闻发言人等工作机制,积极开辟各类媒体的消防宣传阵地,把宣传的触角进一步延伸,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高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督促所辖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宣传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岗前培训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2015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要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四、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贯彻《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和《云浮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合理布局规划,逐步完善消防队、站建设,增强消防灭火救援能力,完善城市消防服务功能。持续推进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区域和市政消火栓专项整治行动,完善天然水源、人工水源和取水设施,在有条件的区域和单位,增建消防码头、消防水池等设施,督促单位定期维护保养水泵接合器、消火栓,推动市政消火栓与道路同步规划、建设,并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建立消防水源管理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定期评估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应急用水。制订落实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匹配的消防装备建设规划。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区域道路网,在轻轨等轨道交通枢纽站点开辟必要的应急通道,满足消防力量和车辆装备灭火救援行动所需。

  (二)发展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落实公安部《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发展任务的通知》要求,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立健全保安、消防巡防、治安联防等队伍的消防联勤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训练演练,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2013年,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五万人以上的镇(街)和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

  进一步完善合同制消防员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合同制消防员的教育训练、岗位职责、福利待遇、奖惩与考核、劳动关系及有关责任。保障各类消防队伍中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参照市直行政机关聘用人员待遇标准方案,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标准不低于4.5万元/年,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另外,保障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出台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安置保障政策。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落实有关奖励和保障待遇。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

  (三)着力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立足于灭大火、救大灾,加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消防装备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制订和修订本市应急救援相关预案,构建综合应急救援数据信息查询平台,组织全市各路应急力量,开展经常性的综合应急救援拉动演练。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优化车辆配置结构、加强个人防护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加强训练装备设施建设,按要求落实装备淘汰更新,将装备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标准建设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四)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按照省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消防协会建设,增强社会消防自治功能。

  (五)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大消防科研投入,加强消防理论研究和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装备和消防科研成果。推行消防学术带头人制度,健全专业技术人才保留机制。建立地方院校与消防部队联合培养人才的工作机制,大力培养和发展壮大消防监督执法、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等一线急需的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消防法制人才信息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各类消防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五、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对涉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内容认真梳理,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有关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对接和情况沟通。

  (二)大力宣传贯彻。各地、各单位要全力抓好“三个意见”的贯彻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率,形成宣贯实施意见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及时建立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促进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实施国务院《意见》和省《实施意见》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重要绩效考核内容,加大奖惩力度,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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