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做好在分所执业的律师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做好在分所执业的律师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司办〔2021〕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审批工作,现决定废止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在分所执业的律师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4〕334号)。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16日
2021年10月16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做好在分所执业的律师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司办〔2021〕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