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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的通知

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近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出台《韶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救助对象主要为韶关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二)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办法》提出,定点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省级标准1200元/人/月,市级配套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省级2000元/人/月,市级配套400/人/月;对需辅助器具救助的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粤残联〔2018〕6号)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救助手术,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经评估需矫治手术的肢残儿童实施肢残矫治救助手术,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由市、区县残联筛查上报,省残联组织实施。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区县残联要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审核。
  《办法》明确,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年度8月31日前未满7岁的残疾儿童,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康复救助。
  《办法》明确,康复救助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服务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省级救助标准和市级补充的基础上,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省级救助、市级补充内容和标准,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3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