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发文字号:穗社管规字〔2020〕6号
- 公布日期:2020.07.17
- 施行日期:2020.07.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社管规字〔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反映。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2020年7月17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减轻疫情对社会组织的冲击和影响,促进我市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减轻租金负担
对社会组织承租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用于办公或从事社会服务的,免收2020年2、3月份的物业租金;对已经收取当期租金的,可顺延至下一个租金缴纳周期执行。同等享受中小微企业视疫情情况减半收取4、5月份物业租金的政策。免收和减收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作利润。 各区要引导支持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承租用于办公或从事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对执行情况较好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在提质增效、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减轻“五险一金”负担 2020年2月-6月,减半征收我市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我市参保社会组织实行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1年4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底。 我市社会组织参照企业享受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社会组织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也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已缴存的除外)。
三、减轻税费负担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社会组织,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受疫情影响机构运营出现严重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社会组织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社会组织办公或从事社会服务所需的用电、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加大金融支持 协调广州地区各银行机构利用“粤信融”等平台,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的支持,压降成本费率,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率。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社会组织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社会组织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对于上述社会组织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引导商业银行按照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社会组织征信记录。
五、加大稳岗支持 对社会组织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引导 各部门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广州市、区两级登记且未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及基金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