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3〕128号)
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水价改革政策,逐步理顺水价结构,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承受能力及各方面的意见,经十三届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了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现根据市政府汕府函〔2013〕130号文批复精神,就实施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水价分类
(一)水价分类。根据粤价〔2012〕232号规定,水价分类由现行的5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
(二)用户范围。改革水价分类后,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等。
二、调整自来水价格
中心城区自来水综合水价从现行每立方米1.82元(含税,下同)调整到2.14元。具体价格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1.78元;第二阶梯由现行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67元;第三阶梯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3.56元。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合并后的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统一为每立方米2.52元。
(三)特种用水: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50元调整为6.00元。
三、扩大优惠幅度
对中心城区低保户、特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优惠金额由现行的12元提高到15元。
四、继续实行差别水价
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和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其中对限制类企业加价10%,对淘汰类企业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
五、其他供水价格
(一)中心城区部分尚未直抄到户的“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以及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总表中的居民居家生活用水继续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价。
(二)对潮阳区的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价。
(三)对汕头市区域以外的供水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综合水价,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商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龙湖区外砂镇、新溪镇自来水价格仍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
(五)中心城区直抄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施阶梯式水价,各阶梯水量基数及计算口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用水量计)执行。直抄居民用户一个月抄一次表的,2014年1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后水价计收;两个月抄一次表的,2014年1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前调后算术平均水价计收, 2014年2月份起按调后水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你司要主动做好价格调整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水价改革实施的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汕头市物价局
2013年11月18日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自2013年12月1起实施(按实际用水量计) 单位:元/m³(含税)
调整前用水分类及价格 | 调整后 用水类别 | 调整后价格 | 调整金额 | |||
用水类别 | 水价 | |||||
居民 生活 用水 | 第一阶梯 32m³以下(含32m³) | 1.60 | 居民 生活 用水 | 第一阶梯 32m³以下(含32m³) | 1.78 | 0.18 |
第二阶梯 32m³-40m³(含40m³) | 2.40 | 第二阶梯 32m³-40m³(含40m³) | 2.67 | 0.27 | ||
第三阶梯 (40m³以上) | 3.20 | 第三阶梯 (40m³以上) | 3.56 | 0.36 | ||
工业用水 | 1.70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52 | 0.82 | ||
行政事业用水 | 2.60 | -0.08 | ||||
经营服务用水 | 2.90 | -0.38 | ||||
特种用水 | 4.50 | 特种用水 | 6.00 | 1.50 | ||
综合 | 1.82 | 综合 | 2.14 | 0.32 |
注: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