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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文办通﹝2020﹞106号)


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0月26日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运动员刻苦训练、勇攀高峰,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教练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奖励办法》。
  一、奖励依据
  为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更好地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在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光,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奥运会奖金奖励办法》、《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亚运会奖金奖励办法》、《广东省有关人员参加全运会奖金奖励办法》(粤体人〔201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一)获得录取奖励名次的汕头籍(以注册单位为准)运动员及所属的市级训练单位、市级及以下教练员(省运会增加省级带训教练员)。
  (二)向上级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市级及以下教练员。
  (三)向上级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市、区(县)输送单位。
  三、奖项设置
  (一)人才输送奖
  1.奖励对象:
  市级输送单位,市级教练员,区县级教练、体育教师、体育工作者。
  2.奖励范围:
  (1)向省专业队、八一队(需与省协议双计分)输送正式运动员。
  (2)向省体校、省示范基地输送正式运动员。
  (3)向市级训练单位输送正式运动员并代表汕头(含交流到省示范基地)在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只限区县级基层输送教练、教师等)。
  3.奖励标准:
  (1)向省专业队、八一队(需与省协议双计分)输送1名正式运动员奖励30000元。如输送的运动员通过省体校(已享受省体校输送奖励4000元)再输送到省专业队、八一队,奖励26000元。奖励的80%补助市级带训的教练员,20%补助市级输送单位。
  (2)向省体校、省示范基地输送1名正式运动员奖励4000元。奖励的80%补助市级带训的教练员,20%补助市级输送单位。
  (3)向市级训练单位输送1名正式运动员并代表汕头(含省示范基地)在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奖励1000元(只限区县基层输送教练、教师等,每名运动员只计一次奖励)。
  (二)大赛成绩奖
  1.奖励对象:
  (1)获奖运动员。
  (2)市级带训教练员和基层输送教练员(省运会增加省级带训教练员)。
  (3)运动员所属市级训练单位。
  2.奖励范围:
  (1)奥运会(夏季、冬季)。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八名。
  (3)青年奥运会前八名。
  (4)亚洲运动会前八名。
  (5)全国运动会前八名。
  (6)亚洲青年运动会前八名。
  (7)全国青年运动会前八名(需以省组队或汕头市组队参加)。
  (8)广东省运动会奖励名次(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按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准。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全运会、省优秀运动队转正计入省运会的奖励奖牌和分数不重复奖励。
  (9)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前三名(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该项只奖励市级教练员)。
  3.奖励标准:
  每个奖项奖金总额=奖励标准×(运动员1份+教练员1份+所属单位0.5份)(省运会增加省级教练员1份)。奖励标准如下:
  (1)奥运会(夏季、冬季):
  获得前八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奖励,未获得前八名给予2万元奖励。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八名:
  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3)青年奥运会、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前八名:
  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3万元、1.8万元、1.6万元、1.4万元、1.2万元、1万元。
  (4)亚洲青年运动会前八名:
  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4万元、1.2万元、1万元、0.8万元、0.7万元。
  (5)全国青年运动会前八名(需以省组队或汕头市组队参加):
  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2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
  (6)广东省运动会录取名次(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
  获得第一名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8万元、1万元、0.8万元,第四名以后者(含)按每分400元给予奖励(按当届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计分办法执行)。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全运会、省优秀运动队转正计入省运会的奖励奖牌和分数不重复奖励。
  (7)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前三名(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获得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
  4.运动员奖励办法:
  (1)代表广东或汕头参加比赛按奖励标准计奖,以人计奖。
  (2)由省优秀运动队与其它省市协议并代表其它省市参加比赛,按奖励标准的50%,以人计奖。
  5.教练员奖励办法:
  (1)代表广东或汕头参加比赛按奖励标准计奖,以项计奖。
  (2)由省优秀运动队与其它省市协议并代表其它省市参加比赛,按奖励标准的50%,以项计奖。
  (3)单项项目(含2人或2人以上团体):
  ①属于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比赛的项目,教练员按奖励标准的100%计发;
  ②不属于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比赛的项目,市级教练员带训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按奖励标准的100%计发,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奖励标准的50%发给,不足半年的按奖金总额的25%发给。奖金计算办法:奖励标准÷规定上场人数×带训年限百分比。
  (4)集体项目:
  ①属于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比赛的项目,教练员按奖励标准×2倍计发;
  ②不属于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比赛的项目,市级教练员带训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奖励标准的100%计算,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奖励标准的50%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奖金总额的25%计算。奖金计算办法:奖励标准×2倍÷规定上场人数×带训年限百分比。
  (5)分配方法:市级教练员按80%计,基层输送教练员按20%计(具体分配比例各单位可按基层输送教练员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6.所属市级单位奖励办法:
  按所属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20%奖励。
  (三)体育贡献奖
  1.奖励对象:
  为我市青少年体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含幼儿园)。
  2.奖项设置:
  (1)汕头市青少年体育贡献奖(各区县):每年度总分获得前三名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授予汕头市青少年体育贡献奖。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参加评选:
  ①所属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八名或世界锦标赛前三名;
  ②获得贡献奖总分200分以上。
  (2)汕头市青少年体育学校组贡献奖(各学校、幼儿园):每年度总分获得前六名的学校授予汕头市青少年体育学校组贡献奖。
  3.计分办法:
  (1)直接输送单位标准:

名次分

计分赛事

奥运会(夏季、冬季)、世界锦标赛

80

70

60

55

50

45

40

35

世界杯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含青年)、全运会

40

36

32

30

28

26

24

22

亚洲杯赛、亚洲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含青少年)、全国冠军赛(含青年)、省运会

20

18

16

15

14

13

12

11

省青少年锦标赛

10

8

6

5

4

3

2

1

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锦标赛团体总分

40

36

32

30

28

26

24

22

向省队、八一队输送运动员

25分/名

向省体校输送运动员

10分/名

向汕头市体校、市水上运动中心输送运动员

5分/名


  (2)寄读学校所属单位计分标准:市级各项目运动队(市体校、市水上运动中心的运动员)寄读于各学校的非该区所属运动员,根据寄读时间按下列比例计入寄读学校所在单位成绩,一年以下得分的10%,一年以上得分的20%,二年以上得分的30%,三年以上50%。 属于“市队区办”的项目所获成绩该区按100%计算。
  (3)输送至汕头市体校、市水上运动中心的运动员,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转正证明。
  4.奖励标准:
  单位(元)

奖励标准

单位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

80000

60000

40000

学校

20000

10000

8000

6000

5000

4000


  5.经费使用办法:
  奖励经费用于改善当地业余训练及奖励有关人员。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
  每年度9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如在9月15日之后取得的成绩,可在下一年度申报。不允许跨2个年度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由输送单位填写各类申报表并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成绩证明,加盖单位印章后送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竞训科,经审核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下一年度对输送单位和个人颁发奖金。
  五、今后奖金标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可适当调整。
  六、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引进的运动员,所获得的成绩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七、凡因弄虚作假、兴奋剂等原因取得比赛成绩者不予奖励,已奖励的,奖金须全部退回。
  八、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九、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十、本办法解释权属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