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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3〕591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印发《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2013年5月24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为当事人申报房屋租赁信息提供便利,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称市租赁所)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具体工作。
  第四条 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规则颁布后3个月内,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开通房屋租赁网备系统(以下简称网备系统)。
  市、区租赁所应当对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网备系统使用手册以及使用培训。
  第五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所在地的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或已开通网备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租赁双方经中介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该中介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六条 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房屋权属来源文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第七条 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资料提供人在其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上签名,并拍摄申报人现场影像资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当事人填写租赁信息网上申报表,并将经核实的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文件、房屋权属来源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上传到网备系统。
  资料上传完成后,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场将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退回本人。
  第九条 网备系统根据申报资料,生成网上备案受理号。受理号作为租赁当事人查询网上备案进度的凭证。
  第十条 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后,即完成了房屋租赁信息申报义务。
  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通过网备系统,对上传的网上备案资料进行核对、备案及注记。同时由网备系统生成《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电子文件。相关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需要办理书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租赁当事人仍需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网备系统反映的租赁信息,加强对出租屋的巡查,核对相应的租赁信息。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输入虚假房屋租赁信息或者上传虚假房屋租赁资料的,按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镇、街流动人员管理中心输入虚假房屋租赁信息或者上传虚假房屋租赁资料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租赁当事人利用网备系统实施诈骗、偷逃税费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