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实施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阶段性惠民政策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21.08.25
- 施行日期:2021.08.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实施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阶段性惠民政策的通告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的缴费负担,有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省、市同意,现就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2021年7月至9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照降费前费率的50%(即3.5%)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减半征收政策的适用对象。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率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为5.45%(含生育保险费率0.4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7%。 关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本通告印发之日的次月起至2021年12月底,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20社保年度的相应标准;2022年1月起,恢复按2021年社保年度的相应标准。缴费基数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相同的同步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