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2020修订)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形成《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现予印发实施。原《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深教〔2014〕23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13日
2020年11月13日
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教育局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教育局(含受深圳市教育局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深圳市教育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公开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应当公开,并采用适当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
(三)过罚相当原则。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程序正当(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不得片面决定也不得考虑非相关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1年内发生3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并在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审批表的承办人员处理建议中具体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案件承办业务处室(部门)依法对行使裁量权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政策法规处提出复核意见;
(四)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核准。 案件审议时,对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含不同意见),案件业务处室(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审批表中载明。
对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决定,案件审议人员必须一致通过;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应在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审批表中载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深圳市教育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情节复杂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三)处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
(六)深圳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执法业务处室(部门)对上述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深圳市教育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表》)执行。
违法行为具备本规定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但《标准表》中未列明的,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裁量。 本规定和《标准表》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1日起起施行,由深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深教〔2014〕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表
深圳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表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1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1)符合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法定要件,但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2)未做好学生、教师的解释安抚工作,引起师生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学校正常运作;(2)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3)恶意规避法律规定或者恶意逃废债务而擅自分立、合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在分立、合并过程中,举办者抽逃学校资金或转移学校财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因分立、合并导致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或无法维持学校正常运作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一般 | 符合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法定要件,但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下列情形之一:(1)未做好学生、教师的解释安抚工作,引起师生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2)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学校正常运作;(3)利用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及广告的;(4)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变更层次、类别后的学校设置标准的,或无法维持学校正常运作的;(5)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1)恶意规避法律规定或者恶意逃避债务而擅自变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招收核定办学层次、类别以外学生,引起学生群体退学、退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3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一般 | 招生简章、广告严重失实,骗取钱财生均不满1000元或总额不满100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招生简章、广告严重失实,骗取钱财生均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或总额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招生简章、广告严重失实,骗取钱财生均5000元以上或总额50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4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类似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类似法律规定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一般 | 有以下情形之一:(1)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不满50人次的;(2)累计违法所得不满100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1)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50人次以上不满100人次的;(2)累计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00人次以上,累计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5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类似法律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一般 | 下列情形之一:(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使学校正常管理受到一定影响的;(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使正常教学受到一定影响的;(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使学校正常管理受到严重影响的;(7)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使正常教学受到严重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下列情形之一:(1)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2)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学校正常管理无法进行的;(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6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一般 | 具备办学的法定条件,但提供的证明文件内容不真实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不具备办学的法定条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内容不真实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提供伪造的证明文件取得办学许可,经整改仍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7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一般 |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骗取钱财生均不满5000元或总额不满500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下列情形之一:(1)利用出租、出借的办学许可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及广告的;(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利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的办学许可证发生师生重大伤亡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8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类似法律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一般 | 下列情形之一:(1)终止办学不报审批机关批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不满100万元且未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抽逃、挪用的资金无法收回,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9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一般 | 擅自取得回报不满500万元,产生较坏社会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擅自取得回报500万元以上,造成学校无法正常办学,拒不改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47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一般 | 擅自取得回报不满500万元,产生较坏社会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擅自取得回报500万元以上,造成学校无法正常办学,拒不改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1 |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一般 | 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满500万元,产生较坏社会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500万元以上,造成学校无法正常办学,拒不改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2 | 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一般 | 违规取得回报不满500万元,产生较坏社会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违规取得回报500万元以上,造成学校无法正常办学,拒不改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3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比例高于本市同类学校正常回报比例30%,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造成不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4 |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一般 |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实际取得非法回报不满100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以多取得非法回报为目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实际取得非法回报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以多取得非法回报为目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实际取得非法回报50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5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不满50名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50名以上不满100名,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处违法所得3-4倍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
严重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100人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6 |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一般 | 学校存在违法《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民办学校通报批评。 | |
较重 |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导致3名以下学生重伤的; | 责令民办学校暂停招生。 | ||||
严重 |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1名以上学生死亡或超过3名学生重伤的。 | 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
17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一般 | 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整改,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给教学教育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拒不改正,且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给教学教育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8 | 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 | 一般 | 学校开办不满一年,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学校开办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学校开办三年以上,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
19 | 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的; | 一般 | 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整改,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给教学教育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给教学教育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0 | 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 | 一般 | 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违规收费总额在不满100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违规收费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违规收费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1 |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直至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 一般 | 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
严重 | 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 处以2000元罚款,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 ||||
22 |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滥发成人教育证书牟取非法利益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滥发成人教育证书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收回证书或公告所发证书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 一般 | 有以下情形之一:(1))违法颁发成人教育证书不满100人次的;(2)累计违法所得不满100万元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1)1年内曾因违法颁发成人教育证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2)累计违法颁发成人教育证书100人次以上的;(3)累计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 ||||
23 |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执行教师最低工资标准 |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未按规定执行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同时向教师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并由审批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应当补足部分数额不满100万元。 | 补足低于教师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向教师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严重 | 应当补足部分数额100万元以上。 | 补足低于教师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向教师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并处以5万元罚款。 | ||||
24 | 学校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 一般 | 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较重 | 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逾期不改正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严重 | 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5 | 学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 一般 |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 | |
较重 |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逾期不改正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严重 |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6 | 学校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一般 | 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 |
较重 | 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严重 | 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 ||||
27 | 学校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 一般 | 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 | |
较重 | 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逾期不改正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
严重 | 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